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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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计划,研究起草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其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省政府定价目录,制定全省政府定价的有关制度,根据定价目录分工,制定和调整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
   (六)牵头制定和调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审批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省价格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负责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负责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制订全省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制定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十二)负责全省价格认证评估机构的资质确认和价格认证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价格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取得价格专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87052920
邮编:3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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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申报:(0571)8516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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